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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巨发颜料    发布时间:2023-08-29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该标准自2024年2月2日起实施。本文件为强制性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中工业涂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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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涉及VOCs排放通常是如下两种情况:




涉VOCs无组织排放

(1)各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过程废气是否收集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废气收集设施效果是否满足要求

①VOCs废气收集系统应先于生产工艺设备启动,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运;

②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③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3)废水集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②采用沟渠输送,如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4)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浮动顶盖;

②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③其他等效措施。





涉VOCs有组织排放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个方面:


一方面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8等标准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处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要求,企业需进行相应自查:

(1)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是否达标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8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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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为DB37/ 2801.5—2018中规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检查时还应关注排气筒是否有旁路稀释排放或直接排放。

(3)是否安装治理设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达标

(4)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正常运行

(5)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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