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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进口涂料检验监管政策解读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上海海关12360    发布时间:2024-03-12

涂料俗称油漆,是涂覆在被保护或被装饰的物体表面,并能与被涂物形成牢固附着的连续薄膜,通常是以树脂、或油、或乳液为主,添加或不添加颜料、填料,添加相应助剂,用有机溶剂或水配制而成的粘稠液体。涂料是成分复杂的混合物,涂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多为致癌、致畸、诱发基因突变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高度危害,如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具有毒性和刺激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标,可造成空气长期污染,易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甚至引起死亡。

 

一、一般进口涂料检验监管

 

涂料属于法检商品,海关对HS编码3208和3209项下(具体编码可查看进出口税则)的进口涂料实施法定检验,重点关注有害物质含量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目前进口涂料检测按用途主要分为:木器涂料、建筑用墙面涂料、车辆涂料、玩具涂料、室内地坪涂料、船舶涂料和工业防护涂料等,相应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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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部分进口涂料强制性标准中涉及特殊功能性涂料,其豁免相应标准中明确的项目,但仍应符合强制性标准中其他限量要求。如《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中明确绝缘涂料等特殊功能性涂料可豁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限量要求,但应根据用途满足苯含量、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多环芳烃总和含量、甲醇、乙二醇醚及醚脂总和含量、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等限量要求。

 

二、涉危涂料检验监管

 

部分进口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时还应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相关规定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海关分别按照现行进口危险化学品和涂料检验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涉及强制性认证

 

根据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对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不包括辐射固化涂料和不饱和聚酯腻子、木器用溶剂型腻子)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涂料,还应取得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加贴认证标志。否则,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四、特殊类型进口涂料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对进口涂料的类别进行进一步明确,将3208、3209项下无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涂料单独划分CIQ代码303、304。如进口涂料3208100010检验检疫名称分别划分出303(危险化学品,无涂料适用国标的),以及304(其他化工品,无涂料适用国标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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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无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涂料类型如下:

 

(一)用作生产原料的产品,如不作成品涂料直接使用,而用于生产涂料的原料,包括涂料原料、涂料助剂、涂料添加剂等。

(二)用作其他用途的产品,如粘合剂、胶粘剂、胶水等。

(三)仅用于航空、航天、核电或军事装备和设施的工业防护涂料。如《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明确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涂料、核电涂料、军事装备和设施用涂料。

 

海关提醒:

进口涂料企业和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企业请注意

1.进口涂料前应当提前了解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等情况,重点关注有害物质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对不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涂料不予进口。

2.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进口涂料的品名、型号、规格、成分含量、原产地等信息,配套使用的主剂、助剂、稀释剂应分开品名申报。对无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涂料,应如实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3.海关查验环节若需取样检测,应配合海关按相关取样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对货物进行取样,相关检测费用由海关承担。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进行退运或销毁等后续处置工作。

 

(二)消费者请注意

1. 不盲听盲信商家所谓的“零甲醛、零释放”“海外品质”等噱头。

2. 了解一些关键的质量指标常识,查看涂料外包装的中文标签。

3. 注意装修施工工艺控制,避免危害“叠加效应”,预留科学的通风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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