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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两企业被罚3.5万元!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4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两家工业涂装企业(以下化称为“A五金加工制品公司”和“B五金加工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两家企业面漆喷漆工序均正在作业。执法人员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现场分别对其正在使用的色漆涂料进行封存,并对上述色漆涂料进行检测分析。


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涂料检测结果分析报告》,A五金加工制品公司的色漆涂料样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主要成分为乙酸仲丁酷、乙酸丁酷、异丁醇、乙酸甲醋、二甲苯、正丁醇等;B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检涂料样品中溶剂主要成分为三甲苯、四甲苯混合物、甲苯、二甲苯、环己酮等。两家公司所检涂料的水分含量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样品与水不相溶,出现分层现象,属于溶剂型涂料,与其环评文件中使用水性涂料的要求不符。同时,A五金加工制品公司色漆涂料样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含量为652g/L、B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色漆涂料样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含量为592g/L,分别超出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核定的VOCs含量,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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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喷漆工序现场使用的色漆涂料进行封存

查处情况

江海分局依法对该两家公司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更改使用原料,并做好原辅料台账记录。该两家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项,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裁量标准,江海分局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对该两家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3.5万元。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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